| 問:我所在的公司一般在農歷大年初一前一周左右發放年終獎,明年2月10日是大年初一,如果我在1月6號提交辭呈,再做30天,2月6日正式離職,還能否拿到上一年的年終獎?上一年是從頭到尾做滿的。
答:實踐中,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條件、發放數額等均與用人單位的效益相關,基本由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決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對年終獎發放時已離職員工可否領取上年度年終獎的問題,可分兩種情況判斷: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離職員工上年度工作滿一年,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其完全具備參與年終績效考核、領取年終獎的條件;在勞動合同已有約定,或單位已有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下,當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執行。總體上,年終獎的發放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管理范疇,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確規定年終獎屬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發放以及發放額度需要考慮公司當年效益及個人表現,不納入員工工資的范圍,并規定在年終獎發放前員工離職不得享受單位上年度年終獎的,那么用人單位不支付離職員工年終獎,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 |